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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生武 | 警察法律体系的基本法 ——关于《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几点认识

1.jpg作者简介〕惠生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青海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昆仑学者”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制定实施的,历经20多年,发挥了重大作用。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警察法治和警务活动实践的需要,对该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有关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工作,近期《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出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可以看出,修订草案稿是在深入调研,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花了很大的气力,付出了艰辛努力。从形式和结构来看,《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体例变动较大,章节有变化,改变原第二章职权为职责和权力,原第五章警务保障为保障,原第六章执法监督为执法和监督;去掉了第三章义务和纪律;在组织管理一章中,分列标题两节机构管理与人员管理;在保障一章中,分列标题两节警务保障与职业保障。从内容来看,规范的内容大幅度翻倍增加,总篇幅由原法52条增加到109条,总则由原法的5条增至11条,职责由原法的11项增至23项,权限部分除了保留检查、现场盘问、继续盘问、治安强制措施、治安处罚、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即时拘留、现场管制、交通管制、保护性约束、技术侦查措施、搜查等刑事强制措施等使用武器警械等原则性规定之外,规定了身份查验、人身检查、查阅调取信息、强制采集识别生物信息样本、拦停检查、网络管制等大量富有新鲜内容的、体现警察职权的措施和方法,有些规定的较为详细具体(如盘问检查的情形、武器使用的情形等)。可见,《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具有许多新的思路和亮点,为警察法治建设特别是警察法律规范的制定,进行着有益的尝试。我想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宏观定位和主要内容、结构等问题,谈谈不成熟的认识,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2.jpg1确立《人民警察法》基本法的地位  这是《人民警察法》的法律地位问题。我认为这部《人民警察法》应当是我国警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警察法体系中第一个层次的法律。作为部门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就是说我国《人民警察法》具有统领各种形式警察法律、法规、规章的龙头地位;它是调整我国警务活动的社会关系,规范我国警察权的基本内容的法。因此,《人民警察法》是用以确定我国各类警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类型、部门划分、管理体制,明确警察组织及其警务人员的基本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基本活动原则以及领导体制、管理关系,规定各类警察组织的职责范围、基本权力以及职权类型和表现形式,规范警务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辞职、辞退等;规定警务人员的义务和纪律,以及有关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和基本内容的。

2《人民警察法》应当名副其实,统揽包容各部门警察作为基本法的《人民警察法》,应当成为涵盖目前我国各个警察部门的基本法,能够综合统揽各个部门、各类体制警察组织的基本法。目前我国的警察组织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监狱戒毒(司法行政机关)、国家海警、法院与检察院(司法警察)和武装警察等,分别属于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法》应当把各部门警察统揽纳入,全部包容,这样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警察法》;因为这些部门都是警察权的享有者,都是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直接维护着,是警察权的实施主体。它们在基本职责以及权力的公共性、执行性、强制性等特性方面,是共同的、一致的。如果《人民警察法》仅规范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明显存在着缺陷,而且部门的警察权也是不完整的。

3《人民警察法》应凸显警察权与警务人员两个重点有观点认为,《人民警察法》应属公务员法的一部分,将其定位在规范警务人员的范围,就是警务人员法。主张该法的内容只规范警察人员管理,不要涉及警察组织(警察机关)。如果这样,则无法在该法中规定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因为警察的职责、权限均属警察组织(警察机关)的,须以警察组织的名义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效力和后果也属于警察组织;警察的职责、职权是与警察组织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警察人员的职责和职权。但警察职责权力是通过警务人员的执行活动实现的,规范警务人员十分重要。因此《人民警察法》要凸显两个重点,一是警察权,二是人员管理。

一方面,《人民警察法》主要设定和规范警察权的内容,明确警察权的法律概念和内涵,警察权是法律为警察组织设定的;需要明确警察组织的地位、类型、体制,只有在确定警察权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够设定职责、权限。因此,《人民警察法》首先要规范警察组织,组织是警察权的基础和依托。有关警察权的内容,在第一层次的警察职权包括:治安管理权、公共安全处置权、调查权、刑事侦查权、刑罚执行权等;也可对第二层次的部分警察职权即警察行为措施加以规范,如规定治安处罚、治安强制措施、公共安全调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等,以及警务活动通常适用的身份查验、人身物品检查、盘查调查、采集提取样本、现场人身财产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还有现场执法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等基本要求、武器警械使用的基本条件情形等。《人民警察法》规范的主要是警察职权,包括各部门的基本职权,内容一般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这样为制定第二第三层次的法律、法规留有余地空间,如治安处罚法、警察强制法、交通管理法、消防法、出入境管理法、危险物品管理法、反恐法、集会游行法,以及治安管理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突发事件以及违法现场处置、武器使用、查验搜查、检查调查措施等法律规范。社会期待的《人民警察法》就是要确定警察权主体与警察权的内容,明确警察的职责与权限,否则就失去它存在的价值。

另一方面,《人民警察法》是规范警务人员的基本法。虽然警察权的主体是警察组织、警察机关,主要规范警察组织的职责、职权,但是,警察组织的职责职权都是通过警务人员来表达和实现的,警务人员代表警察组织,并以警察组织的名义实施警察权的。应当认识到,履行警察职责、行使警察权力,必须对警务人员管理加以规范;因为警务活动是警察组织和警务人员的活动,警察权是由警察人员具体实施和体现的。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是这次修订的重要指导思想,该法必须加强对于警务人员管理的规范。

4《人民警察法》以履行警察职能为核心内容《人民警察法》规范的内容,围绕着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警察职能,执行警察职务的警务活动。无论设置规范警察组织、确定警察职责、规定警察职权,还是警务人员的管理、警察权益的保障和权利义务的规定,都体现这个核心内容。因此,如果与履行警察职能、执行警察职务的警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宜在该法中规定。该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一)警察组织体制、警务人员管理,这是警察组织法部分。

(二)警察权与部门警察职权,包括了各个部门警察组织的职责和权力,以及通用的公共安全管理权、处置权、强制权、处罚权、调查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

(三)警察的职责,包括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防范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恐怖活动、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户政、国籍、网络安全、大型活动集会游行示威,警卫守卫重要目标场所、指导监督内部安保、基层安防、保安服务、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等。

(四)其他职责与权限,包括救助、协助、查验、盘查、搜查、即时处置、信息搜集、驱散、带离现场、即时拘留、现场管制等警察措施,以及警械武器使用等情形、条件、方法、措施、步骤等。

(五)警务人员的职务关系,警务人员与国家、所属的警察组织之间的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职务等关系。

(六)警务保障,包括国家保障、社会保障,警察组织内部保障,其他社会主体包括公民的配合、协助、支持警务活动的责任义务。

(七)执法监督,包括有权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警察组织内部及上下级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监督。

(八)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以及申诉、控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国家赔偿等

5明确警察执行职务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人民警察法》规范和调整的是警务关系,即警察行职务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是警察组织和其他组织、公民,警察法不仅要规范警察职责与职权,规范警务人员的责任与权益、权利与义务;还要规范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诸如协助执行、配合执法、提供支持(如提供指引案件的线索证据等),对于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给予的制裁;规定处理妨碍警察执法、暴力抗法、袭警等行为的追究和惩处,体现警察执法的一些原则,如最小损害(侵害)原则、有效控制(制约)等原则;特别是对拒绝协助配合执法、知情不报以及拒绝提供线索证据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规范警务关系双方的权、责、利方面有所突破。

6《人民警察法》的结构安排传承现行《人民警察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修订的结构大致分为8个部分,即:(一)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层级管辖等;(二)职责与职权,分别列举,还有其他职权、责任义务等;(三)组织管理,包括警察组织设置、类型、体制、职能定位、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警衔制度、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奖励、惩戒、辞职辞退、服务年限、退休等;(四)义务与纪律,在原法规定的基础上,应当保持并增加新的内容,体现职责职权与义务纪律的平衡,包括职业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纪律,诸如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职业操守等;(五)警务保障;(六)执法监督;(七)法律责任;(八)附则。

7关于《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几点调整意见(一)精简内容

第4条、第38条,有关事权划分的内容,权属尚不明确,内涵有争议,故不宜规定;第32条~第36条有关武器使用的规定,有第31条的原则性规定即可,具体操作程序等留给由第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设二级题目节;机构设置内容精简,留给单行组织法规规定;第54条~第57条的内容并非履行职能执行职务,通过制定单行法规规定。

(二)合并条目

第10条与第11条合并;第12条的第(一)(三)(四)项合并,第(十)与(十四)项合并,第(十二)(十三)(十五)项合并,第(十九)与(二十)项合并;第20条与第21条合并。

(三)用语严谨准确

如警察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不准确,应当是刑事执法或辅助刑事司法的机关;监督管理保安服务,应当是监督指导保安服务等。

(四)坚持问题导向,用警察执法中的问题引领立法

警务实践需要是警察立法的实践依据,诸如非警务协助的问题,其他部门的不作为,法律应对非警务加以界定;对财产即时强制的问题,目前现场执法中财产物品的即时强制缺乏依据;滥用警力的问题应予限制;对于警察调查权的具体方法、措施的规定;录用警察人员的条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当前实际的问题;有关暴力袭警是社会热点,对此如何应对处置的问题;排除妨碍执法,树立警察权威的问题;有关职业保障应当强化,体现从优待警,与警务人员的权责和风险付出相适应的问题等,在立法中一并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