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西部网讯: (戈壁 红柳渭南报道)
接群众投诉,2012年5月21日下午,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司机成江涛受命出车,途中为躲避一辆掉头摩托,身负重伤而亡,校方书记雷明康、院长李明、车队长张金等当众表态,为救群众因公殉职,家属深明大义,亡后四天安葬亲人。葬后,书记、院长表态不认工伤,原因是上边不批准,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家属寻找人社局,答复是学校未上报,也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家属自报申请工伤认定,学校不服,听证会播放了追悼会录像悼词,在听证会上工伤科长问:“这有啥说的”但学校还是提供职工生平更改、造假,校方所谓法律顾问吴民仓说这是领导的事。认定工伤后校方上诉至临渭法院。法院判为工伤,校方又上诉中院,终审后被华县法院强行执行,但至今对工伤待遇又不执行。死者成江涛的母亲因伤心过度突发脑溢血成为植物人,孩子还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整个家庭陷入窘境,所以其父亲求助本网。2017年10月28日,本网《关于学院工亡职工成江涛未按工伤对待的调查函》送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10月31日陕西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复函中国法制西部网,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不认可,最终未按国家法律依据对职工进行安抚。
2017年10月28日,我们来到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工亡职工成江涛未按工伤对待,我们通过网站给学校送去了一封反映材料,希望学校依法处理。内容如下: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法制西部网讯:2017年10月9日,接你院工亡职工成江涛父亲成兴龙实名投诉:“其儿子成江涛死亡后已认定为工亡,但学院对其亲属的抚恤金等并未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中国法制西部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此调查函予以求证。
(1)成江涛工亡后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发三个月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按成江涛生前基本工资919.5元+绩效工资1100元,合计工资额为2019.5元,未付给成江涛亲属家人6058.5元。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是成江涛母亲雷雪琴从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学院应补发抚恤金330元/月。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补发抚恤金450元/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补发抚恤金554元/月。从2017年1月1日起补发抚恤金补发抚恤金584元/月。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进行补发;成江涛母亲雷雪琴应补发的抚恤金为:
1.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4个月应补抚恤金
330元/月x4个月=1320元;
2.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4个月应补抚恤金
330元/月x24个月=7920元;
3.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12个月应补抚恤金
450元/月x12个月=5400元;
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12个月应补抚恤金
554元/月x12个月=6648元;
5.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2个月应补抚恤金
588元/月x12个月=7056元;
五项合计:21288元。
二是成江涛儿子成思锋从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学院应补发抚恤金330元/月。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补发抚恤金450元/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补发抚恤金554元/月。从2017年1月1日起补发抚恤金补发抚恤金584元/月。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进行补发至18周岁。成江涛儿子成思锋应补发的抚恤金为: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4个月应补抚恤金
330元/月x4个月=1320元;
2.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4个月应补抚恤金
330元/月x24个月=7920元;
3.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12个月应补抚恤金
450元/月x12个月=5400元;
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12个月应补抚恤金
554元/月x12个月=6648元;
5.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2个月应补抚恤金588元/月x12个月=7056元;
五项合计:21288元。
(3)成江涛伤亡后对方所赔付的无责任险11000元学院未付给。应按交强险赔偿范围 给予赔偿。
以上三项应补给成江涛亲属人民币共计59634元,但以政策规定范围结算为准。
要求追补的理由:
工亡职工成江涛亲属与学院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2015年1月15日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渭劳仲裁案字(2004)第7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三项由学院支付成江涛母亲雷雪琴抚恤金每月276元,支付成江涛儿子抚恤金276元至年满18岁。由于学院隐瞒了成江涛生前每月1100元的绩效工资,导致渭劳仲裁案字(2004)第72号裁决书中其母亲雷雪琴、儿子成思锋每人每月少领抚恤金330元,同时还差成江涛工亡后应给的3个月工资,共计6058.5元。学院还应退还成江涛交通事故对方保险公司无责任险应付的赔偿款11000元。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号)文件精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学院未执行陕西省人社厅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享受抚恤金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104元、30元的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都非一次性待遇,而是长期或者持续一定时期的待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从2015年1月15日至今,成江涛家人亲属一直向学院主张工伤给予的权利,请求抚恤金权利救济,学院也愿通过协商解决,但至今成江涛其家人亲属的工伤待遇一直未解决。
综上所述,成江涛家人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陕西省人社厅(2015)20号、(2016)24号及交强险无责任赔偿的有关精神,请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政策法规予以落实应补部分金额,使得亡者安息瞑目,校园平静和谐。望贵院三日内给予回复,中国法制西部网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以下是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给本网的回复:
关于成江涛遗属反映问题的回复
中国法制西部网:
贵单位《关于工亡职工成江涛未按工伤对待的调查函》收悉,现针对要求求证的三项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江涛工亡后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发放三个月工资的问题
成江涛系2012年5月21日14时50分驾驶我单位陕ef0183普通客车沿东兴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放在国际会展中心门前停车位内的陕abd970越野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成江涛工亡情形显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存在“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工资照发”的问题。
二、关于是否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成江涛儿子以及母亲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渭劳仲案字(2014)第072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内容为:我单位支付雷雪琴抚恤金276元/月,支付成思锋抚恤金276元/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2017年上半年我单位已按照政策规定对成江涛母亲和儿子的抚恤金进行了调整,即从2017年4月份起我单位已经将雷雪琴和成思锋发放的抚恤金标准均提高至400元/月。
三、关于成江涛交通事故后对方所赔付的无责任险11000元我单位未给付的问题
成江涛2012年5月21日的事故系单方交通事故,自己负全部责任,不涉及对方赔偿之事。我单位从未收到过对方赔付的所谓无责任险11000元,所以也就不存在给付成江涛亲属无责任险11000元这回事。
特此回复。
感谢新闻媒体对我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宣传统战部
2017年10月31日
根据以上事实及学院的回复,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有意为难亡者亲属,但其亲属并无额外要求,只是要求学院能够按政策办事,尊重法院判决,给已亡职工家属一个合理的赔付。学院的法律顾问竟然连法院的两次判决都不予理睬让人不解,因公殉职的职工家属应当受到怎样的待遇,应该得到怎样的安抚,在法律面前,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是否应该依法行事?据了解,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工都未有工伤保险待遇,这也许是学院一直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原因所在。学院领导应该反思,法律顾问也应该尊重法律而不是狡辩。本网还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