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苏志政等2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经我大队查明,苏志政(男,居民身份证号:6105021976****5831)、屈炳山(男,居民身份证号:6105021976****583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查获,经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后,无法联系当事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一、2021年11月05日22时52分许,违法行为人苏志政驾驶车牌号为陕e51x11的小型轿车,沿高新区朝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路交警大队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58mg/100ml,苏志政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二、2023年06月24日21时00分许,违法行为人屈炳山驾驶车牌号为陕f0623q的小型轿车,由高新区崇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崇业路中段铁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58mg/100ml,屈炳山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民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3、违法行为人苏志政、屈炳山的询问笔录。4、违法行为人苏志政、屈炳山的驾驶证复印件及个人信息档案查询结果单。5、犯罪嫌疑人苏志政、屈炳山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违法行为人苏志政、屈炳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苏志政、屈炳山分别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公告告知事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我大队将作出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若交通违法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告知后五日内向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单位地址: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西段42号
联系电话:0913-2113000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