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的见证者 法治建设的亲历者记国内优秀民商律师居福恒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号角已经吹响,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在奠定着基础。律师行业,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显现。
时势造英雄。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多年来,在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上,涌现出了一大批思想敏锐、业务突出、追求正义、深怀社会责任和具有工匠精神的优秀律师。居福恒律师便是其中的代表。他几十年如一日,始终奋战在法治的最前线,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奉献着自已的力量。
居福恒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特约记者,现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居福恒律师1986年法律专业毕业,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照,随即被司法行政机关吸纳,任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他为了实现当专职律师的梦想,1995年辞去了行政职务,下海专业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33个年头。在执业期间,他曾先后获得“中国品牌律师”、“中国百强律师”、“优秀民商专业律师”等荣誉称号。2018年1月11日,被央视网推荐为“行业名人”,列入了“决策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
居福恒律师从业30余年,面对无数充满挑战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受人之托,终人之事”,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爱戴,树立了新时期律师的新形象。
执业数十载 成就经典案例
多年来,居律师严谨的执业态度,深刻的法治理念,结出了累累硕果,其中以《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尤为典型。
该案述说了一位杨先生通过长期的摸索,先后成功地研制出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随后又制作成三个不同型号的新型仪表。这三个仪表都以“精度高、体积小、价格低”等特点,占领了全国市场。生产该仪表的西仪厂严老板,一方面高薪聘用杨先生,一方面采用欺骗的手法,把杨先生研制成功的计算机驻机软件到国家版权局私下登记在自己单位名下。自三个仪表的计算机驻机软件登记成功,严老板认为西仪厂拥有了该驻机软件的所有权,随即无情地把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杨先生赶出单位。
为了生存,杨先生又到另一家仪表厂任职,并凭借自己研制成的三个驻机软件,为新单位又生产出了三个品种各异的仪表,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随着仪表的不断更新,销售量也不断地扩涨,大有超越西仪厂之势。严老板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以西仪厂拥有三个“仪表软件著作权”为由,先后把杨先生和他服务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平生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居律师。居律师接案后,决定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他先到国家版权局查获了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登记的原始材料;又到市工商总局查出了严老板企业的档案;最后还找到了该案的知情人,从中进一步了解到涉案的真实情况。通过环环相扣的证据,查清了本案的一个根本问题:杨先生研制的计算机软件成功在先,西仪厂严老板的企业成立在后。这就充分地说明了,不是杨先生和他现在服务的企业侵犯西仪厂的知识产权,而是严老板的企业侵犯了杨先生的驻机软件著作权。
居律师代理了第一个驻机软件djyc-91型著作权案,向法院举证了已查获的证据。法院根据居律师的举证,依法对西仪厂的诉求作出了“驳回西仪厂拥有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的判决;西仪厂不服,提起上诉。终审也据此驳回了西仪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居律师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审理的发展态势,预测余下的两个djyc型和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也必然胜诉。于是针对西仪厂提起的诉讼,提出了反诉。在《反诉状》中提出:依法确认西仪厂侵犯杨先生的“djyc型和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分别承担侵权损失50余万元和5万元”等诉求。
严老板自知理亏,怕余下的两个著作权纠纷案不但会败诉,还有可能因杨先生提起的反诉而赔偿。于是勾兑了法院的个别法官,这些法官为了保护严老板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程序规定,阻制案件向纵深层发展。为了让西仪厂“重组证据”以达到反败为胜的目的,对余下的两个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其理由是:“本案的本诉和反诉都是‘侵权’之诉,然而本案需以反诉人的‘确权’之诉作为依据,‘确权’之诉应另案起诉,故在该依据未果之时,只能‘中止’本案审理。”
几个月过去了,承办法官觉得西仪厂提不出证据。于是,一方面私下同意西仪厂撤回二案的起诉;一方面又站在西仪厂的角度,违法作出了“驳回”了杨先生“反诉”的第二份裁定。承办法官企图通过剥夺杨先生的反诉权,让还未进入实体审理的两个知识产权案,顺利地退出诉讼。
居律师认真研究了两份不同裁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向高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
“第一、杨先生在原审中提出了反诉,法院的第一份裁定已经同意将反诉中的‘确权’部分通过另案起诉来确认诉权。在杨先生另行起诉的‘确权’之诉还没有审理完毕之前,原审法院又怎能出尔反尔再次作出‘驳回’杨先生‘反诉’的裁定?”
“第二、本案既然已经‘中止’了审理,那么本案的审理工作在重新审理的‘条件’还没有具备的前提下,任何人是不能再次进入审理程序的。这个‘任何人’,不但包括了双方当事人,也包括了承办的法官。本案应具备的‘条件’应是‘确权之诉完成之后’。由于确权之诉还没有结果,因此法官是无权超前审理本案,违法作出新的裁定。”
“第三,从本案的事实看,审理本案的法官不但违法进入审理程序,还非法同意了西仪厂‘撤诉’和制作出了‘第二份裁定’。这些行为,显然与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明显不相符。从而可见,原审的第二份裁定不但是一份与已认定的事实相违背的裁定,还是一份明显有损反诉人杨先生诉权的违法裁定。”
居律师提出的上述理由,引起了高院的重视。经高院审查,依法撤销了第二份裁定。此时,审理本案的法院才对这一案件予以重视。在另案提起的“确权”之诉胜诉后,审理本案的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秉公审结了两案。
最后结果:其中第二份驻机软件著作权案,即djyc-92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该型的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西仪厂对侵犯杨先生的驻机软件著作权所造成的损失按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了赔偿;
其中第三份驻机软件著作权案,即djyc型驻机软件著作权案,因双方不愿意达成调解协议而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该判决确认:djyc型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对西仪厂侵犯杨先生驻机软件著作权作出了赔偿5万元的认定。
2004年8月16日,杨先生凭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至国家版权局撤销了登记在西仪厂名下的三个软件著作权,并以自已的名义重新进行了登记。三个不同型号的软件著作权历经四年八审,最终回归了杨先生的名下。
因居律师对律业敬畏、对代理工作执着,因而能使其代理的案件起死回生。有些类似的案件已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例如,《陈先生借贷纠纷案》;又如,《香港吴先生劳动报酬纠纷案》等等。
三十载平凡并伟大着
居律师三十余载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其在民商事诉讼代理领域的特长。
居律师说:“作为一名优秀律师,应同时具备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所谓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为人正直、诚实信用、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尊重同行、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认真负责等方面。人们常说:‘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质’。由此可见,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即品质其重要性应在能力和知识之前,是第一位的。好的品质,是取得委托人信任和重用的标准之一;业务素质,是指在完成律师业务活动时所具备的知识和执业能力,包括了诉讼必备的专业诉讼技巧,例如,具有语言的亲和能力、文字的表达能力等,还包括了律师对正确观点的坚持和具有不屈不挠、屡败屡战、迎难而上的心理素质。总之,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两者都必须具备。作为一名律师,应同时具有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给人留下宽容、自信、睿知、执着、敬业的良好印像。”
居律师自述:“我的执业理念是:‘用法律智慧关怀人,以专业技能帮助人’”。我办案就是把自己溶于案件之中,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仅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责任就是把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自己的思维,或转换成语言、或转换成文字,向法官、仲裁员等法律人表达。律师所表达的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一事实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让这些有决定权的法律人依法去接受。
律师应对委托人负责。不论代理的个案件胜与负,律师在庭前、庭上、庭下的工作都应该有文字记录。重要的问题还要形成书面意见向法院或者仲裁委递交。通过规范的操作,让委托人感受到律师所做的工作,感受到律师的专业代理能力和水平,保持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就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样才能让委托人对自已的律师逐渐行成满意的评价和内心的确认——这个律师真不错,以后还得找他。
居律师回顾了自己三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他说,这三十年可细分为三个十年:
“第一个十年,是‘检验自己生存能力’的十年。‘十年磨一剑’的过程,也是居律师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与否,逐步形成鉴别能力的十年。当法官不能坚守‘最后一道正义防线’时,当‘冤假错案’决堤时,当‘上诉、申诉、抗诉’的人群激愤时,我们律师陪伴在委托人的身旁,忠实地维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十年,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十年。这十年,检验了一个律师的执业能力,这十年,是律师提供更加有效法律服务的十年。在这期间,我代理具有代表性的翻案诉讼有:香港吴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沪菱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杨先生著作权案,陈先生借贷案等数十个案例,其中有不少还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典型案例》一书。”
“第三个十年,是我经历‘组建团队’的十年。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汇聚了诸多志同道合的律师,正在努力地把慧谷所律师打造成一支能出具‘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为根据,以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代理词》的律师队伍;为了公平正义,慧谷所还参与了最高检、最高法视频接访工作,缓解了信访部门的压力,也使上访的人员能通过有效的途径获得救济。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居律师身体力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为中国能迈出“人治”走向“法治”,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与居律师熟悉的人常说:“居律师几乎没有其他爱好,一有空闲就研究法律问题。他最乐于做的事是,为前来求助的人们提供义务的法律咨询。”已近知天命之年的居律师,用实际行动表现出了一个国内资深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赤子情怀。
法治中国忠实践行者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更加鲜明地宣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居律师表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提出到实施,再到不断推进,一路走来脉络清晰。呼唤全面法治,呼唤法之必行,已是全民共识。目前,我国从总体上看,已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要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还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
居律师说:“我希望接下来要加快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希望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面多下功夫,努力让法治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有人向居律师提出一个两难的问题,问道:律师到底是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客户?居律师的回答是:“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律师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律师必须忠于客户。据此,律师的各项活动都应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进行努力。也就是说,律师是通过忠于个案客户的委托,以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由此可见,律师忠于客户合法权益的结果,就是从个案上维护了法律实施,也就是忠于了法律,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居律师表示,在诉讼领域里,当前司法各界应该首先解决困扰着法院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这两个毒瘤。在以“金钱为中心”失信的年代,在众多的诉讼中,各级法院受理的诉讼中,总会加杂着不少“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和增加,不但加大了法院办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敢于罔顾司法权威,假借司法之手,获取不义之财,把法律与丧失诚信划成了等号。
所谓“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或者追求某种利益,故意颠倒黑白,隐瞒、伪造重要事实,甚至无中生有,并且以受害人的身份,通过合法形式提出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诉讼行为。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出于不合法的动机以及目的,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通过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的诉讼行为。
这两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一、行为人主观上都存有恶意;二、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受损害为目的;三、行为人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该非法目的,还必须依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得以实现,法院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对这类诉讼的提起人,自已并不会有什么较大的损失。但是对于法院和被诉人,如果这类诉讼目的得逞,那么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被诉人会为此在时间、精力、财力或者名誉上承担不同程度的损害;并且这类诉讼所带来的不公,也会对司法本身造成恶劣的影响,有损司法权威;这类诉讼一但成风,还会败坏社会风气,阻碍司法制度改革。
至今,最高院对此类案件暂时还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以及处理规定。对此类诉讼,我们必须加强对现有立法解释,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给予提起这类诉讼的人员以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严厉的处罚。
居律师表示,作为一名专业民商法诉讼律师,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使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律师的维权工作,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爱戴,树立新时期律师队伍新形象。居律师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资深律师,三十余年风雨无阻,毕生奉献法治建设。是改革开放的见证者,是法治建设的亲历者。他的执业之路,是中国当代律师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践行时代使命、扎根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缩影。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步伐正在加快,随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随着依法治国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全民参与,更离不开每一位像居福恒这样的法律工作者。
人人守法、人人懂法、法治强国,任重道远!